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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首个立法反校园欺凌
2018-11-29 16:05:44 | 点击:1457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张,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越来越多通过社交媒体媒介进入大众视线;相较于之前小范围地方性的传播方式,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其更加赤裸的暴露在大家面前,而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将会更大。

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时常相提并论,并经常被混为一谈。2017年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示,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有必要进行区分。陈宝生认为,校园欺凌是常发生在同学之间的一种失范行为,但并不是犯罪行为;而校园暴力,则是违法行为。

天津市首个立法来明确了校园欺凌的行为界定,使校园欺凌与一般性的打架斗殴和嬉戏打闹进行了区分。2018年11月21日,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中校园欺凌行为界定:

(一)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、孤立、排挤的;

      (二)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、谩骂、讥讽的;

      (三)多次索要财物的;

      (四)多次毁损、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、衣物等物品的;

      (五)实施殴打、体罚、污损身体等行为的;

      (六)记录、录制、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的;

(七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。

校园欺凌行为受到多种社会因素影响,在新出台的《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》中也明确指出预防和治理需要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位一体共同行动;《规定》中也明确了三方面主体的具体职责。特别的一点是明确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(附:天津人大《规定》内容详情http://www.tjrd.gov.cn/lfjj/system/2018/11/22/030011133.shtml)。
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大声说